2024 年 医 保 政 策 分 解
城乡居民缴费时间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除上述七种特殊情形外,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2024年2月底截止)缴费的人员,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自缴费到账2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待遇:
(1)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一个统筹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 800 元,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900 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起付线为500元,封顶线甲类疾病为5000元,乙类疾病为3000元;享受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在单病种医疗费用封顶线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封顶线增加500元,最多增加1000元。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的合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
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药费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 500 元调整为 200 元
(3)参保成年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a)起付线200元(含2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b)200元以上,报销85%;
(c)参保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4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400元(含4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400元以上,报销75%;
起付标准 | 最高支付限额 | 报销比例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
在职人员 | 750元 | 6000元 | 70% | 65% | 60% |
退休人员 | 600元 | 6000元 | 75% | 70% | 60% |
建国前老工人 | 600元 | 7000元 | 75% | 70% | 60% |
1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800元、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为600元,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为400元。
一个统筹年度内,甲类、乙类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000元、4000元。
同时患有规定病种范围内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
2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具体基金支付比例为:
人员类别 | 报销比例(%)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
在职人员 | 80 | 75 | 65 |
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 | 85 | 80 | 70 |
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 | 90 | 85 | 75 |
人员类别 | 报销比例(%)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
在职人员 | 80 | 75 | 65 |
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 | 85 | 80 | 70 |
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 | 90 | 85 | 75 |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1)职工医保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2)一个统筹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5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机构类别 |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 | 1万元至5万元(含) | 5万元至20万元(含) | 20万元以上(%) |
三级医疗机构 | 在职 | 82 | 93 | 90 | 80 |
退休 | 90 | 96 | 90 | 85 | |
建国前老工人 | 91 | 97 | 90 | 90 | |
二级医疗机构 | 在职 | 84 | 94 | 90 | 85 |
退休 | 91 | 97 | 90 | 90 | |
建国前老工人 | 92 | 97 | 90 | 95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在职 | 86 | 95 | 90 | 95 |
退休 | 92 | 97 | 90 | 97 | |
建国前老工人 | 93 | 98 | 90 | 98 |
特殊人群救助标准:
1.对特困人员(五保)、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100%。
2.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80%。
3.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
上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 20 万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 1 万元。
4. 对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救助。对异地安置和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其救助标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救助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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